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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二)附加文件:

  1、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并购方的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事项,应分别在3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或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投资行为

  1、计划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计划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计划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报送的文件和材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控制风险投资

  1、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

  2、企业委托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3、收购、兼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

  4、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5、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禁止违规投资

  1、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3、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4、企业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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