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
(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
(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审核管理,对企业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备案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除开展前期工作外,企业投资事项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项的审核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须在上年1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须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须在形成董事会决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非重大投资项目,填写《郑州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并在企业审核或形成决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郑州市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见附表二)。
第九条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必备文件:
1、企业申请(公文格式);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