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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国资〔2006〕183号)


各市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市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市国资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日

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市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是指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包括: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企业及控股子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以5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的境内单项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境内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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