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其中包括;
1、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结构;
2、资产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3、核心业务方向与主、辅业的比重;
4、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5、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融资项目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市国资委编制的《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四章 规划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郑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