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编制各项年度工作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指导企业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
第六条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部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与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咨询机构及专家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承担所在企业实施本《办法》的责任,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中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监督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导向,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符合郑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主业、效益优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