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国资〔2008〕156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我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8月1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市属国有企业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未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第五条 担保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