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精神,就2010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
为确保年检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组成郑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李建民(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郎克俊(市民政局纪检委书记)、郝伟(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明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裴国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林福(市民政工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成员:付翠兰、李成林、贾少军、李栋。下设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林福兼任,副主任付翠兰、李成林、贾少军、李栋。办公室设在郑州市民政工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979872。
二、年检范围
郑州市辖区2010年底前,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属本次年检认证的范围。
三、年检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工商、税务登记健全,并经过2010年度检查合格。
(二)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三)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