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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五)举办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体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全民参与,健康生活”为主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倡导每人至少掌握一个健身项目、每天至少健身一小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质监测。市级大型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区、县(市)级不少于4次。要坚持举办沈阳市健身大会、中小学生运动会、老年人健身展示大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着力打造并形成具有东北特色、沈阳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四、切实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宣传第十二届全运会之机,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迎全运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促进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保证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全民健身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相关规定,将全民健身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要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场地和器材装备的投入,确保全民健身事业有充足的经费保障。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规划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全民健身设施规划,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应建有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建有规模适当的公共健身场所。新建居民小区和老城区改造应预留体育设施用地。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要从依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设施和场地,为各类人群提供健身服务。

  (五)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的维护管理。街道、社区、村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对受赠体育器材、设施的管理权,要全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受赠单位要定期对器材进行修护和保养,杜绝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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