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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五)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

  (七)其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的;

  (八)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和槽(罐)车的;

  (九)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特种设备的;使用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十)承压使用非承压设备的;

  (十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满足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的;

  (十二)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三)运输、保管、仓储、印刷伪造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食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十四)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十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十六)其他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范围内查处的质量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员可以拨打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351-12365 0351-96315

  (二)网络举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bqts.gov.cn

  (三)信函举报: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29号,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邮政编码:030002。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举报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公布。

  第六条 根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相符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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