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负责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交通、水利、建设、安监、教育、旅游、煤炭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水利、气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矿山企业、学校、景区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监测预警,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速报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时要及时以多种方式(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的有关人员,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时调整监测人和责任人,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同时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完善机构,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市、县要按《条例》和省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要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直接危及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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