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