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7月21日至8月4日):隐患治理阶段。
1.严把水路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船舶技术状况关。严格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加强对渡口码头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坚决查处水路运输企业“三超”行为,加大超载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超速超员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
3.针对暑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已运营的渡口码头及正在建设的渡口码头施工工地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防止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水威胁,防止渡口码头等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坍塌和垮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订应急预案。
4.以水上运输和水上旅游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和群死群伤事故。
5.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进度要求,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四)第四阶段(8月5日至20日):省、市两级联动检查阶段。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应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并签字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五)第五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省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市进行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水运企业(业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督导检查情况和水运企业(业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省领导组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对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县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的领导机构,制订本地、本行业和本系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