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师教育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治区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室。

  (三)各培训院校领导、培训部门

  (四)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中心。

  (五)相关省(市)师资管理部门及培训院校。

第六章 信息工作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各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院校提供的信息全年应在12篇以上。

  第十二条 稿件分三类:一类稿、二类稿、综合稿。一类稿主要指篇幅在500字以上,具有调研性、经验性或理论思考性的信息;二类稿主要指篇幅在500字以内,反映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的信息;综合稿主要指在综合信息中刊用反映工作动态的信息。

  第十三条 每报送1条综合稿信息加5分,二类稿信息加10分,一类稿信息加15分。

  第十四条 被采用的信息实行量化指标,采用累计积分制。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一)被《信息》和《简报》综合采用1条计5分;专期采用1条计10分。

  (二)上报信息受到自治区领导、自治区教育厅领导重视的加25分,累积计分。

  (三)参与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信息调研或完成指定的信息任务,每次加15分。

  (四)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被录用信息的单位和作者按报送信息的数量、录用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奖励,由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计。

  第十六条 教师教育信息工作列入自治区年度教师教育工作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并在本年度师资工作会议上,根据信息报送和录用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选表彰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优秀领导和优秀信息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