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室。
(三)各培训院校领导、培训部门
(四)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中心。
(五)相关省(市)师资管理部门及培训院校。
第六章 信息工作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各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院校提供的信息全年应在12篇以上。
第十二条 稿件分三类:一类稿、二类稿、综合稿。一类稿主要指篇幅在500字以上,具有调研性、经验性或理论思考性的信息;二类稿主要指篇幅在500字以内,反映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的信息;综合稿主要指在综合信息中刊用反映工作动态的信息。
第十三条 每报送1条综合稿信息加5分,二类稿信息加10分,一类稿信息加15分。
第十四条 被采用的信息实行量化指标,采用累计积分制。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一)被《信息》和《简报》综合采用1条计5分;专期采用1条计10分。
(二)上报信息受到自治区领导、自治区教育厅领导重视的加25分,累积计分。
(三)参与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信息调研或完成指定的信息任务,每次加15分。
(四)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被录用信息的单位和作者按报送信息的数量、录用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奖励,由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计。
第十六条 教师教育信息工作列入自治区年度教师教育工作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并在本年度师资工作会议上,根据信息报送和录用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选表彰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优秀领导和优秀信息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