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修习时间至少须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其中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要达到18学时,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区服务每个学生三年内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等多方面过程表现合格,文化课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3.研究性学习活动须以研究报告、总结等形式呈现;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的认定须有实践和服务过程中的详实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的程序
1.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课时记录、表现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意见做出学生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要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要以书面形式向其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0日内召集有关人员,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三、学分认定管理
(一)学校应成立学分认定机构。学校的学分认定要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机构,采取组织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习领域学分认定工作检查评估等手段,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测,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学分可记录在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一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四)由于休学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五)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外省、市、区转入自治区、兵团的学生,需出具获得学分的证明及修分过程的档案材料。
(六)认定的学分要分别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