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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组织专家组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  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精神,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其管理工作,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的顺利实施,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需要,依据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对学分认定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学分要求

  (一)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28个以上的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II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二)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认定的主体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学校应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认定的方式

  1. 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习,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表现认定。包括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完成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的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的情况、平时成绩等。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进行考试。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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