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课程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课程的管理,为学校实施课程提供必要的指导,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专业咨询、教师培训、校际合作、社区资源建设与共享等各种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办出自己的特色。要了解学校实施课程的情况,加强对学校实施课程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学校课程方案备案制度。
(二)学校管理
学校要在校长和课程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课程实施的管理。要坚持民主管理,形成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校长是课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监督和评估课程实施过程。教师要对课程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发展负责,对课程的实施、学生的学习结果评定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和家长应有机会了解、评价学校课程,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班级管理
学校要探索建立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行政班管理为主、教学班管理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行政班是学生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开展班级活动的集体组织。行政班配备班主任,成立班委会。学校要保持班主任相对稳定,重视发挥班主任和班委会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教学班主要负责对学生的学习管理,完成模块教学任务。教学班可以通过成立班委会来管理,任课教师协助班委会开展工作。任课教师要加强与班主任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保证教学班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四)学籍和学分管理
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号。模块教学进行的考核、成绩登记、学分认定等信息,都要在领域、学科、模块信息中反映。
学分反映学生课程学习的经历和水平。学生完成模块学习,经考核合格,计算学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根据学生活动记录计算学分。每18学时学习合格为1学分,每36学时学习合格为2学分。经学习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允许补考和重修。
学校要记录并保存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和获得的学分,记录并保存学生个人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学生毕业除学分要求外,还应具备毕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分认定权在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五)毕业资格认定
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方可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学分),在选修I中至少获得22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3.参加并通过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毕业证书经自治区地、州、市或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