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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课程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课程的管理,为学校实施课程提供必要的指导,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专业咨询、教师培训、校际合作、社区资源建设与共享等各种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办出自己的特色。要了解学校实施课程的情况,加强对学校实施课程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学校课程方案备案制度。

  (二)学校管理
  学校要在校长和课程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课程实施的管理。要坚持民主管理,形成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校长是课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监督和评估课程实施过程。教师要对课程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发展负责,对课程的实施、学生的学习结果评定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和家长应有机会了解、评价学校课程,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班级管理
  学校要探索建立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行政班管理为主、教学班管理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行政班是学生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开展班级活动的集体组织。行政班配备班主任,成立班委会。学校要保持班主任相对稳定,重视发挥班主任和班委会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教学班主要负责对学生的学习管理,完成模块教学任务。教学班可以通过成立班委会来管理,任课教师协助班委会开展工作。任课教师要加强与班主任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保证教学班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四)学籍和学分管理
  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号。模块教学进行的考核、成绩登记、学分认定等信息,都要在领域、学科、模块信息中反映。

  学分反映学生课程学习的经历和水平。学生完成模块学习,经考核合格,计算学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根据学生活动记录计算学分。每18学时学习合格为1学分,每36学时学习合格为2学分。经学习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允许补考和重修。

  学校要记录并保存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和获得的学分,记录并保存学生个人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学生毕业除学分要求外,还应具备毕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分认定权在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五)毕业资格认定
  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方可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学分),在选修I中至少获得22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3.参加并通过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毕业证书经自治区地、州、市或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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