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政府监控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考察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决策,评估、督导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研部门从事教育研究、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认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依据。其他中等教育学校学生和社会考生经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三)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模块教学基础上的水平性考试,是检验学生通过必修、选修模块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其考核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成绩使用的具体办法将在高校招生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
三、科目设置、内容及时间
(一)统考范围
限定在必修学分相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
(二)科目设置
自治区、兵团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统考:语文、英语(汉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十一门学科(其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由自治区、兵团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命题,暂由地、州、市、师组织实施)。
地、州、市、师考试(考查)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等学科(项)。
课程计划中规定的其它科目的考试(考查),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与分值
自治区、兵团统考科目按照新课程计划的时间要求,本着学一门考一门的原则,学完即考。自治区、兵团每年元月、七月设两次考试,每次统考全科开考,供考生随时报考。每位学生每科最多允许报考两次,选高分的一次计入成绩。各科目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汉语)三科每科为120分钟,其他科目每科为90分钟,各科分值均为100分。
学业水平考试统考成绩实行等级制,学生考试成绩按A、B、C、D划分为四级等第呈现。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及格,D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只记载等级,不公布原始分数。其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地、州、市、师及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原则上不作统一安排,由各地本着相关科目必修(含必选)模块修习完成时间确定其考试(考查)时间,也可结合模块考试(考查)进行。实验考试(考查)科目由自治区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由地、州、市、师施考,其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按P、F两级等第呈现,P为合格,F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