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9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新补充到高校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推动实施自治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计划,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教人厅〔1997〕6号文件及教育部教人司〔1998〕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在新疆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三期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8〕34号)要求,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行(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尚未接受岗前培训的教师均需参加培训。已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或1961年1月以前出生的,参加面授教学后进行开卷考试。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教育学专业毕业的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可免修《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班学习时间每期不低于112学时。第一期为不脱产学习,日期:2009年3月26日至4月30日;第二期为全脱产学习,日期:2009年7月18日至8月10日;第三期为不脱产学习,日期:2009年9月22日至12月20日。教学采用讲授、自学、讨论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特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同时聘请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优秀管理工作这和教师进行专题讲座。
四、培训管理
学员学习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凡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四分之一学时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习结束,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员可回原单位复习自学,经补考成绩合格后,补发合格证书。
五、培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