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年6月23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80元上调为50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00元上调为34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维持现行标准,即家庭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