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依法开展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依法开展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管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数量日益增多,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类型日趋丰富,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状况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区民办教育也暴露出诸如办学管理不规范、违规招生、非法办学等问题,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切实规范其办学行为迫在眉睫。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建立民办教育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现将开展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视督导组织

  成立自治区教育厅民办教育巡视督导组,由教育厅厅级干部担任组长,并具体负责民办教育巡视督导工作。巡视督导人员从教育厅相关处室选派,也可选聘熟悉工作的退休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民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行风评议员参加巡视督导工作。

  二、巡视督导组主要职责

  (一)巡视督导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反馈;

  (二)检查指导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审批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情况;

  (三)协调指导民办教育工作,并向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和领导报告巡视督导工作情况,提出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巡视督导工作机制

  (一)巡视督导工作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规定,按教育厅的授权组织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