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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建函〔2011〕234号)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将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二、家庭出售其它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原房屋按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应扣除申请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家庭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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