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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11〕7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部、省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管理体系,顺利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效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发展生育保险事业,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为0.4%;企业及各类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及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三)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的,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4%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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