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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实施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加快重点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内项目的全面实施。重点实施60项化工、制革、造纸、石材等高污染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加快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燃煤电厂全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加快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加快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示范试点,解决铬、铅、锌等重金属污染问题。

第九节 建设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企业

  一、建设节能和循环济示范城市(县、区)
  遵循统筹规划、分工指导、分期推进、区域实施的原则,根据全省各个城市功能特征和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建立不同类型的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城市。
  在城市生产领域,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合理布局,推行以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城市经济运行模式。以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为重点,以循环链建设为纽带,构建循环型城市。
  在城市建设领域,推广多层标准厂房,集约利用土地;发展节能环保型绿色建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实施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完善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城市中水利用。
  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优化城市路网功能结构,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出行方式相互补充、协调运转的城市客运体系。大力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促进客货运“零换乘”和“无缝衔接”,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建立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平台,完善公共交通信息服务。
  在社会消费领域,以社区、城镇为重点,以绿色消费为目标,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社会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和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捡、处理系统,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专栏6: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市、县)

低碳城市试点:抓好厦门市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节能战略,抓好高耗能行业的更新改造,推进热电联产;实施污水资源化,开展工业节水,推广城市雨水利用综合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实现废物资源化;倡导绿色消费,鼓励使用绿色产品,促进绿色营销。

县域循环经济示范:重点抓好德化县陶瓷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县、南安市石材产业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县、永定县绿色照明示范县建设;加快推进明溪县、柘荣县循环型生物医药示范县建设。

清洁生产示范城市:抓好三明市清洁生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清洁生产审核机制,建立适应循环经济建设要求的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工业企业普遍推行清洁生产。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抓好莆田市与泉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以水权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水资源,建立水源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农业用水水权置换;推广农业节水灌溉;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推广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试点:抓好列入全国试点的福州市、三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三明市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城市建设,支持仙游县、永安市、南安市、周宁县等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培育发展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促进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抓好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武平县、永安市、华安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以及在农村地区的示范推广。到2015年,在新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面积500万平方米。



  图2 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市、县)规划图(略)

  二、建设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
  建设工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循环经济、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产业链延伸为主导,以共生企业群为主体,鼓励园区基础设施、物流设施、信息服务设施的共享以及企业间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废水再生利用,并根据园区物流、能源需要,加强与外部企业、园区、产业实现功能上错位耦合链接,完善循环产业链,着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发挥优质静脉产业企业对园区的补链功能和作用,最终实现园区资源消耗最小化和零排放。积极推进现有工业园区建立循环机制和生态化改造。严格把好企业或项目的准入关,对入园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和“三废”排放及回收利用指标要求,支持鼓励入园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区域性规划环评工作,推进园区环境综合治理。到2015年,全省形成10个国家级和30个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改进园区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推广应用作物生长小气候环境所需的光、温、水、肥、气等调控设施与设备,合理配置喷、微灌等灌溉系统及库房、保鲜库等设施。建设结构合理、先进适用的畜(禽)舍,全面应用畜禽养殖所需的先进适用配套设施及污水处理装备。积极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加强安全用药施肥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以建设畜牧生态养殖小区为载体,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发展养殖场沼气工程,逐步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的零排放。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推进循环型农业园区(基地)的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构建工农业互相融合的循环链,提升厦门、漳州、南安、东山、霞浦等农(水)产品集散中心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建设闽西北绿色农业产业带,发展生态型畜牧业和林、竹、蔬、果、茶、菌等绿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闽东南高优农业产业带,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到2015年,建成20个以畜牧、园艺、林产和水产等四大产业为主、生态环境优美、农业特色突出的循环型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三、建设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树立一批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推广示范企业的成功经验,构建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建设300家节能示范企业。以“科技、节能、增效、环保”为理念,以节能系统优化理论为基础,明确节能目标,积极应用各种先进实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节能效益。建设300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综合利用废物资源和各类再生资源,积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设100家节水示范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制度,实行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废水循环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建设100家节材示范企业。积极推进生产原料结构的调整,推行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改进产品设计,加快发展小型化、轻量化、节材型产品,使用新材料、再生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率和产出率。建设50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现持续清洁生产,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不断提高能源、原材料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节 提升节能和循环经济管理服务能力

  一、提升管理能力
  着力加强省、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全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部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到2015年全省一半以上县(市、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人员。建立全省节能和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资源消费统计指标和计量管理体系,细化统计指标,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监测,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实现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联网。建立节能态势、资源与环境预测预警体系,及时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
  二、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服务网络。设立信息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支持重点领域成立行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培育一批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投融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的服务机构,提高技术咨询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依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规范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BOT方式等行为,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服务规范发展。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节能服务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培育50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各级政府要设立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协调和实施各项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与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建立健全节能和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联系会议所确定的事项。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向媒体及公众公告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及监督工作,发挥人大、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在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监督作用,切实督促实施主体将所确定的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落实目标责任


  强化规划实施。用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指导编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确定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规划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监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省节能办要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年度,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的节能和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重点行业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科学分解节能指标,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新上项目对能源的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节能目标。各地区要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完善能源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节能跟踪监测和预警,定期发布各地区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节能指标落实到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中,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考核。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制定节能减排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对未完成任务、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节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以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核心,配套法规、标准相协调的节能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废旧电子、废旧电池、建筑废物等资源回收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快节能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制度、主要用能产品和建筑物能效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加强评审监管。严格能评审查,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和企业,实行能评限批。未按规定开展能评或者评审未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不准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依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加强依法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用水监测,认真落实供(用)能单位依法配备、检定(校准)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按年度核查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消耗限额的执行情况,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对于严重违反节能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产品能效标识和性能质量要求。

第四节 发挥政策导向,建立支撑体系


  健全节能环保奖惩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容量有偿使用与控制开发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等。遏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扩张,取消对其实行土地税费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推进治理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流域治理补偿机制,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深化电价、水价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实施差别电价,推动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利用余热、余压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第五节 推进技术研发,构建推广平台


  加快技术创新研发。将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纳入省级和地方科技计划,完善节能和循环经济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组建节能和循环经济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的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联合攻关,全力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突破制约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及时跟踪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通过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5?18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等平台,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搭建推广平台。加大节能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力度。按照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名录,加快调整产业政策,编制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导向目录。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大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抓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列入“家电下乡”计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废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加大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等。分行业、区域召开节能和循环经济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广成功经验做法以及先进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

第六节 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投入保障


  加大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编制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示范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优先安排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先进等。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对年可形成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每吨150元标准奖励企业;对年可形成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工业项目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按每吨300元补助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建立多渠道融资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领域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的同时,尤其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T、BOT等方式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第七节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教育培训。积极组织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教育培训,对政府相关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开展相关内容培训。鼓励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培训课程。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在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研究领域培养一批专家学者,重点培养中青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
  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机制。构建与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按照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统筹教育资源,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有技术优势的院校合作办学,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根据省发展重点产业优先引进各类急需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学科知识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加强产业技术人才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培训。

第八节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和媒体行动,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在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示范作用,定期公布政府部门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情况。鼓励和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制订居民节能减排公约,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建立绿色生产、适度消费、环境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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