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时注明与户主的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异地代养。落实深莞惠三市民政部门推进珠江东岸地区民政事业发展合作备忘录,继续完善异地公办福利机构代养制度,加大异地代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异地代养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确保代养的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二、强化孤儿养育保障,健全孤儿救助制度
(一)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含低保金),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0-1岁每人每月1580元,1-3岁每人每月1496元,3-6岁每人每月1489元,6-14岁每人每月1781元,14岁以上每人每月1916元。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费等(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孤儿供养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前两年深圳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及经济发展情况综合确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制度。将孤儿全部纳入少儿医疗保险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的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和优先推荐就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可就近入读当地学校,对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求学深造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让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