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三)家庭寄养。以孤儿最终能被寄养家庭收养为导向,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家庭寄养服务费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寄养孤儿的各项权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