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于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二)对于不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在市发改委备案。
1.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3.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75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