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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于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二)对于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在市发改委备案。

  1.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3.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75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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