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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及投资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改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分类备案管理。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接受市发改委的监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市发改委的监管,不享受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5部门令2003年第2号)。依法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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