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一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预防为主,过程质量控制和工作实绩并重”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确保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完成。
(七)统一投入补偿政策,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按照“投入与业绩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全额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定价,基本药物和全市基层常用药物零差率销售,政府合理补偿。政府逐步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努力构建长效性的多渠道投入补偿机制。
(八)统一医保报销政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医保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水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各区(市)县政府是本地建设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责任主体。
2.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统一的机构规划、准入和退出标准,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全市基层常用药物目录,信息化建设标准,绩效考核标准,购买服务的方案;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3.市发改委综合协调有关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服务项目价格。
4.市财政局牵头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投入补偿政策,并按照政府确定的购买服务方案拨付资金。
5.市人社局牵头拟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统一的医保报销政策。
6.市食药监局牵头拟订统一的全市基层常用药品的采购和配送相关政策,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7.市委编办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提供政策指导。
(二)经费保障。市政府按照“综合算账、统筹安排、分项补偿、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本地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监督保障。建立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格。构建并完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