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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利润的原则确定。
  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定额)用水的用户应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超定额加价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用水价格,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供水经营者可根据灌区水资源紧缺程度确定季节性价格浮动幅度,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正常水价的15%。

第五章 水价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成本约束,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一条 需调整供水价格时,由供水经营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水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省内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争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量方式。供水经营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经营者应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统一管理,加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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