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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2006年11月28日陕价价发[2006]167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及其它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是指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及其它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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