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农村少数民族“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材使用工作的通知
(新教双办〔2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课程设置方案》精神,自治区组织区内外专家研制、开发了适合我区农村开展学前“双语”教育的系列教材,并通过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由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语言》、《科学与数学》、《健康、社会与艺术》),同时,免费提供给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农村学前“双语”幼儿使用。目前,各地教材征订和使用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重复购置幼儿教材、增加幼儿学习负担的情况。为切实规范学前“双语”教育教材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学前“双语”教育系列教材适用于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七地州及和静县、若羌县、尉犁县、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温泉县等九县市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少数民族幼儿。
二、各有关地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并规范本地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材使用工作。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材一律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前“双语”教育读本,不得选用其它教材。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要求,认真组织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学活动。
三、各有关地区(县市)的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材由自治区统一免费配发。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不得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购买幼儿教材,也不得使用生均公用经费购买幼儿教材。
四、各有关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师教材培训工作,提高幼儿教师使用教材的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五、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干扰符合政策规定的教材使用工作。
六、自治区教育厅将定期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教材使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进行教材选用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