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豫高企办[2011]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已公布的两批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重新筛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08年3月前注册成立,2008年至今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认真负责,具备高标准的执业水平。
三、中介机构的纪律
(一)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
(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有关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四、申报材料
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