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出台前,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制定合同文本。
(十一)严格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上缴及付款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一支付。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省级统一支付、分级审核”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统一支付平台,严格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上缴及付款制度。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要在合同中约定)。
为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根据实际情况,省财政部门可为省级采购平台安排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
(十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供货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法律的,要依法惩处。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惩。
(十三)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系统和供应信息系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落实药品实时监控措施,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进一步完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加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四)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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