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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7.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探索省际联合采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障供应。

  (五)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剂型和规格。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六)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我省近年来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我省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我省集中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购价格。

  (七)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平均采购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独家品种以及经过多次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八)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设立资质条件、设计评分指标体系等采购方式。由省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采购品种、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机构负责实施。

  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依法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医疗机构按规定销售基本药物。

  (九)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要有相当比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参与,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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