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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隶属省卫生厅,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发展建设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安排。

  (二)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基本药物用药计划,按时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形成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按照临床必需和实际确定拟采购基本药物的通用名称、具体剂型、规格、包装、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采购机构应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鉴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用1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以全省为供货区域,实现带量采购、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统一配送。

  (三)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应急储备机制,一旦供货主体不能保证某种药品的质量和供应时,及时启动应急储备,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1.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2.对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3.对临床常用且日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4.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5.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方式另行规定。

  6.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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