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目标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招标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相应机构和人员配合省采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服务。医药采购机构利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