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防科技工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九)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十)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吉林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计划地做好上市资源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十二)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