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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的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捐资、出资举办多种类型的民办教育,完善优惠政策,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将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鼓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财政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将房地产无偿划转到民办学校名下,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涉税事宜按现行政策执行。落实学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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