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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对待”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民间投资开放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平等。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阔的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应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逐渐有序退出;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和行业: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参与综合交通枢纽站场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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