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12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上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二)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实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二、将安全培训作为煤矿从业准入的必须条件
(一)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以及与煤矿企业签署的劳动协议参加培训报名。其中:国有煤矿和大型煤矿总工程师以及带班副总工程师须具备煤矿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须具备煤矿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其他煤矿五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带班副总工程师须具备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2012年底新参加培训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矿技校或职业高中学历,2014年底在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矿技校或职业高中学历。
(三)强化煤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培训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力争在2011-2012年对全省所有煤矿总工程师进行培训。对大专以下非煤矿机电专业在职教育学历的机电矿长实施机电专业强化培训。凡未参加专业培训或未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2012年及以后的煤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资格培训。
三、严格煤矿事故责任人的培训及安全资格证管理
(一)根据《
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有关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