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减少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扭转煤矿安全被动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
(一)切实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1.煤矿企业新招聘的工人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安全培训必须在具有四级及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备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停工、停产的煤矿企业复工前必须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利用班前会等形式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保安能力。对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学习培训要记录备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带班副总工程师必须经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安全资格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煤矿相关管理工作。
3.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煤矿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煤矿企业采煤、掘进、建井等生产区、队负责人必须经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资格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煤矿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