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批复
(赣司律字[2010]1号 2010年1月11日)
九江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申请设立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设立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文)收取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