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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省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省、市、县(市、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例如: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20日)
  各单位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截至8月31日)
  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10日)。各单位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10日前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10日前将《市厅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六)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31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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