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省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省、市、县(市、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例如: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20日)
各单位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截至8月31日)
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10日)。各单位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10日前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10日前将《市厅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六)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31日)。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