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裁量结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1.单位成立30日以上 6个月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