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 X万元以上,X+0.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X+0.3万元以上,X+0.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X+0.6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
上述公式中X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低处罚金额,Y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高处罚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三)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四)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罚:
(一)单位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从轻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