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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 X万元以上,X+0.3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X+0.3万元以上,X+0.6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X+0.6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

  上述公式中X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低处罚金额,Y为《细化标准》相应档次最高处罚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三)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免予处罚;

  (四)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罚:

  (一)单位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从轻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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