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11〕17号)
中心各部(室)、中心下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