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社会保险法》、《
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职业健康,建立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效分散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就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
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职业安全监督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本市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对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参保在岗职工进行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一)申请条件
1、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生产性企业;
2、生产性企业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参保在岗职工。
(二)检查与监测范围
1、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体检项目(以下简称“专项体检项目”)和常规体检项目组成。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确定受检企业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具体项目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价报告提供的技术性意见,对生产性企业设备、环境改造情况跟踪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轻职业危害发生。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下简称检查和监测)。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