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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须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五)市房产部门依据规划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予以审查,并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分配、管理等工作。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房产部门的安排要求积极做好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将所配建的项目在市房产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政府回购的,按市发改部门确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小区内其它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并由房产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预售、同时竣工”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国土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无法在本项目中完成配建要求的,由市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程序提交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本项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交费异地统建、异地配建、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等方式转换完成。
  (一)交费异地统建。即按照该项目同地段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均价(以市房产部门当期公布的交易价格为准)与发改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之差,乘以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再减去该宗地开发企业不配建保障性住房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出不配建需交纳的差额利润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设定专户进行收取后,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
  (二)异地配建。确定本项目中需配建面积后,在与此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其它项目中合并进行配建,两项目均独立计算相应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其中原项目因异地配建存在地级下降时,每下降一个地级,增加1%的配建比例。异地配建方式只限于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两个不同项目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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