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2014年)》和《关于划分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乌政办〔2010〕213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宏斌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占清担任,成员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综合考核办、市执法局、市质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新友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世英、市建委副主委吴亚东担任,成员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污控中心和相关区环保局抽调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禁止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实施热电并网和清洁能源改造政策。
(四)对特殊用煤单位,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并具备防止污染技术条件的,经市环保局依法批准后方可运入。
(五)对城市低保户,确需使用燃煤的,由各区负责配送洁净煤产品。
(六)对基础设施不到位,确需使用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并定点销售,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补贴。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