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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对城镇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三、组织领导自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政策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各地要认真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真正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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